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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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到場嗎

很多夫妻在打算離婚的時候往往都是優先選擇協議方式的,而此時法律中要求協議離婚必須要是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解除婚姻關係。那在具體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到場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協議離婚什麼時間發證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到場嗎

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才能辦理協議離婚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協議離婚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而在實際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也是要求當事人都到場,這樣工作人員才能問清楚,究竟是否是自願離婚。如果一方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親自到場辦理離婚手續,此時就不能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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