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怎麼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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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怎麼才能離婚?

離婚冷靜期怎麼才能離婚?

等待離婚冷靜期滿之後再提出申請才能離婚,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起訴離婚嗎?

30天的離婚冷靜期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而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型離婚,並且它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並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對於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調解”也是必經的程序,調解包括調和與調離兩種形式。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離婚冷靜期限是30天的時間。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107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任何一方在離婚冷靜期,現在不願意去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結婚,提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當然了,這僅僅是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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