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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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冷靜期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冷靜期期滿後,男女雙方都未撤回離婚申請的,應當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期滿後撤回申請的,無需辦理離婚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離婚手續應當根據期滿後的情況進行確定。期滿後,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撤回離婚申請的,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後,發現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為男女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在離婚冷靜期期間,一方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的,就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不會發給離婚證,男女雙方要離婚的,只能再次提出離婚申請,或者選擇訴訟離婚,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作出相應的判決。

二、婚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

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為: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其二,期間要件,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其三,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其四,機構要件,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其五;行為要件,請求發放離婚證。

如何辦理離婚手續,必須根據離婚冷靜期的結果進行確定。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符合離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一方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的,視為離婚申請已經失效,無法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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