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辦理離婚的地方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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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辦理離婚的地方叫什麼?

夫妻辦理離婚的地方叫什麼

辦理離婚的地方叫婚姻登記機關,一般就在民政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等級的具體機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遞交材料,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的户籍所在地與現住所地不一致的,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到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在離婚證辦理,通常要帶以下5種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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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是已經依法辦理了婚姻登記的合法配偶,這裏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或者是事實婚姻。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是屬於自願離婚,對於離婚這一行為是表示一致的意思,需要建立在當事人真實的、自願的基礎上,同時作出這樣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受任何的脅迫、欺詐,或者是產生了什麼重大誤解。

3、已經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適當的處理方法。適當是指當事人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分配達成協議,沒有其他的糾紛。其中,子女的問題包括未成年的子女應該由哪方直接來進行撫養,子女的教育費用以及生活方面的費用又應該由哪方承擔、實際該承擔多少的數額,這些都已經在協議上註明,沒有異議。財產的問題,主要就包括了夫妻共同財產、住房等的分割,而在債務上面則也需要對共同的債務作出處理才行。這些條件,都是協議離婚書上所包含的內容。

三、協議離婚的流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我國也不可能專門的去設立一個離婚登記機關,所以,辦理離婚的地方和辦理結婚的地方都一樣。可雙方都不能兩手空空的就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也沒有義務對兩個人的感情問題進行調解,但肯定會審查國家規定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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