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什麼叫雙方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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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什麼叫雙方撫養權?

夫妻離婚什麼叫雙方撫養權

雙方撫養權就是輪流照顧孩子,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輪流撫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離婚撫養費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變更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1、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並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會把跟配偶之間存在着的矛盾,無形當中轉移到孩子身上,所以針對孩子的撫養權,還是有一部分特別明智的父母,輪流照顧孩子可以減少家庭破裂給孩子造成的陰影,這種做法其實也是值得感情破裂的夫妻借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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