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異地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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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協議離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外地協議離婚,離婚辦理的方法為: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異地訴訟離婚,與普通訴訟離婚並無不同,最大的不同點就是確定起訴法院。夫妻一方在外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雙方在異地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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