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如何補辦之前的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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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條件:

再婚後如何補辦之前的離婚證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證件本身而言沒有什麼作用,但是如果當事人需要再婚的時候,或者進行共同財產更名過户的時候,以及遷移户口的時候等,都需要出示其離婚證。因此可以補辦。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六十四條,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係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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