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審查表和離婚證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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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登記審查表和離婚證有什麼區別

離婚登記審查表和離婚證有什麼區別?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由婚姻登記機關留存,離婚證發給婚姻當事人。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

第五十七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八條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九條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籤名並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三)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複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四)將離婚證頒發給離婚當事人。

第六十條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離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而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

二、離婚登記時要審查什麼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户口證明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户籍證明,並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並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協議離婚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並且還要簽署一些手續,其中包括《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需要親自進行部分內容的填寫。離婚證由婚姻登記員填寫後頒發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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