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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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的區別是什麼?

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的區別是什麼?

1、登記對抗主義的生效時間為當事人達成合意之時,而登記生效主義的生效時間是登記之時。

2、登記對抗主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記了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記生效要件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記對抗要件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不經過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而登記生效主義的登記具有公信的效力。

二、哪些物權是登記生效主義?

用益物權登記在法律上主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和地役權登記。但僅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則採取了登記生效主義,自登記時設立或者變更。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對抗和登記生效的生效時間不同,前者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合議之時,生效後者在登記之時生效。登記對抗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記生效要件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法律上用益物權登記,主要體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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