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後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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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1994年後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1994年後事實婚姻只能私下籤訂解除同居關係的協議,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離婚證,也不能起訴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失效)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失效)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解除同居關係財產怎麼分割?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三、已經結婚和別人形成事實婚姻是否屬於重婚?

已經結婚和別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屬於重婚,重婚的類型包括: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1994年以後的事實婚姻在法律層面上跟非法同居是一樣的,所以,雙方該知道,如果只是事實婚姻都談不上離婚,因為雙方在法律層面上從來就沒結過婚。不過,在事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有孩子的話,孩子的各項權益都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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