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怎麼舉證 - 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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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怎麼舉證 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要求是什麼

一、離婚賠償賠償怎麼舉證

既然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也是侵權訴訟的一種,自然涉及到了舉證問題。一般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在原告,而實際情況下,離婚訴訟受害方舉證困難已經不是小範圍的問題。特別是對於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無過錯方要獲取證據,可以説是相當困難的。在沒有正當途徑獲取證據的情況下,不少當事人會採取違法的、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採集證據,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因此,法律應對以什麼途徑獲取的證據才能作為法定證據使用作出明確規定。對採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權的方式獲取的證據要宣佈無效,並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必須給予受害方技術和立法上的支持,比如我國已經出台相關規定,在對待破壞婚姻行為的取證上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介入。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要求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與離婚這一法律行為緊密相連,而離婚的前提則要求必須有合法婚姻的存在。合法婚姻是指達到了法定的結婚條件並且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法定的結婚條件包括:互為異性、不存在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血緣關係、都達到了結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民族自治地方可作變通規定)、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都是單身。另外,針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給予保護;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除非雙方在離婚訴訟受理前補辦了結婚登記,否則不視為合法配偶,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對於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僅是同居關係而不存在配偶關係,因此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對於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一方。

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四種具體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據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實施了重婚、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類行為之一,那麼,就認定為其有過錯,因此而導致離婚的,對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只要基於上述原因離婚的,相對方就可視為離婚中的無過錯方。將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關於離婚損害賠償關係中過錯的規定是指客觀的過錯,即符合法條所列舉的具體過錯形式的過錯。只要主體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形式,不問其實施行為的緣起,均認定該主體有過錯。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相對無過錯方。

關於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的規定,其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相對於過錯方而言,無過錯方就是指沒有實施過錯行為的配偶一方。至於其是否具有通姦、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違法行為,或者有好吃懶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現象,以及對過錯方過錯行為的實施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緒暴躁,體會不到家庭温暖而離家出走,與婚外異性同居的)均不影響其作為無過錯一方,享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由於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按照規定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在進行離婚損害索賠的時候,無過錯方一般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可以蒐集的證據包括對此重婚、家暴、虐待的視頻、錄音等等。如果你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蒐集的話,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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