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離婚 - 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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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離婚糾紛並不少見。常常聽説,某某夫妻離婚,意見不合,鬧得眾所皆知。俗話説,好聚好散。若對於離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好的辦法就是起訴離婚,這樣也能避免意外發生。
一、哪些情形需要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這些都是人生中的大事,當事人一定要慎重考慮之後才能做決定,千萬不可因為生活中的一些小矛盾就嚷嚷着要離婚,有些情況其實是不需要離婚的,只要雙方能夠心平氣和的坐下來溝通一下就可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