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有反訴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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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有反訴權利嗎?

離婚案件有反訴權利嗎?

離婚案件沒有反訴權利,主要還是因為離婚類型的案件相對來説是比較特殊的。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法律給予原告以起訴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以答辯和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以後,被告經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它是起訴的一捉特殊形式。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離婚訴訟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關係為訴訟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離婚訴訟的提起必然引起與婚姻關係關連的財產關係和撫養關係,所以離婚訴訟實際上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和子女撫養三訴的合併。從另一外角度出發,離婚訴訟有廣義的狹義之分,廣義的離婚訴訟就是上述所説的本訴合併;狹義的離婚訴訟是單指解除婚姻關係。我國離婚訴訟是廣義的離婚訴訟。

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緊緊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超請求判決。在離婚訴訟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請求以外的請求。例如原告起訴只請求離婚,對財產和子女撫養未提出請求,被告在訴訟中提出了財產及子女撫養的請求;原告只對一部分財產提出請求,對另一部分沒有提出請求,被告對此提出了請求;原告要求分割債權,被告提出還有債務,請求分擔等等,被告提出的這些請求能否以反訴對待。觀點不一,有人認為應當以反訴對待,因人民法院判決不能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對被告的請求不以反訴對待,即進行實體上處理,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要對被告的請求進行實體處理,唯以反訴處才為適當。

我們以為:首先,根據訴訟法精神,在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所涉及的三個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訴的合併,它是為法律所規定,對此法官沒有自由權。除當事人合意方可分離。這就説明無論原告請求與否,人民法院都應主動從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及財產三個面方進行審理,被告的請求不起決定性作用,也就是説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應當審理,不提出也應全面進行審理。

其次,與婚姻關係相關連在三個方面的事實,構成離婚案件事實的整體,法律要求原告在訴訟中必須就三個面事實進行全面陳述,並提出其對三個方面的意見,對此原告別無選擇。否則就會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原告只請求三個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視為其對事實陳述的不完整或請求不完整,也可以説是對事實的隱瞞。被告提出的請求從形式上看與反訴很相似,擔實質上是對實事的補充或對原告的反駁。

第三、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吞併本訴原告所主張的民事權益。在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的請求,並不能達到抵消、吞併本訴原告主張的目的。

第四、反訴請求是獨立的,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既是相互牽連,又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其獨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

1、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2、訴具有獨立的訴的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

3、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這一點是反訴制度的實質,也是判斷是否構成反訴的標誌,是關鍵的內容。

而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提出請求,如果原告撤訴,人民法院對被告提出的請求也就終結審理,被告唯有另行起訴方能進行審理。

二、離婚起訴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1、準備好訴訟證據;對多數的當事人來説,都是第一次訴訟,並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證據”為中心,沒有證據,是很難打贏官司的,因此,在起訴之前收集相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護好家庭財產;當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就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的共同財產。因此,咋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準備。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實”的起訴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才會認真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意見,對於原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但被告應針對原告的訴狀內容及提供的證據,收集相關的反證。

(三)開庭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

在我們現在生活當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類型的案件大多數情況之下是不能夠受理反訴方面的問題的,主要還是因為和其他的案件還是存在着一些區別的,當然了,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對於是反訴的條件也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要求,在這裏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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