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在登記地有權管轄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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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在登記地法院立案嗎?

離婚訴訟在登記地有權管轄立案嗎?

離婚訴訟通常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被告離開户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所以,起訴離婚並不是到登記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費用是多少?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離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感情不和準備離婚不能達成協議的,就只能起訴離婚。原告應當去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立案,離婚登記地法院不具備管轄權,當然,如果登記地是被告人所在地,則法院可以管轄立案。原告起訴離婚的時候,要預交一筆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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