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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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鑑定人迴避的權利;

(2)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迴避的權利;

(4)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鑑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閲、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查閲、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9)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10)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11)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權利;

(12)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權利;

(13)在法定期限內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上訴的權利;

(14)勝訴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

(15)雙方都有申請回避權;

(16)原告在庭審中向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

(17)經允許,雙方均可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發問;

(18)進行辯論;

(19)作最後陳述;

(20)有權查閲和補正本庭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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