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時的離婚官司能被受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懷孕時的離婚官司能被受理嗎?

婚姻關係的建立和婚姻關係的解除都應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決定,但通常情況下,解除婚姻關係時,會發生一方不同意的現象。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執意離婚的一方就要通過提起訴訟。那麼在一方欲解除夫妻關係時,女方已經懷孕,懷孕時的離婚官司能否被受理呢?

一、我國法律關於離婚的規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係。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原則,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時,在雙方對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達成一致時可以選擇離婚。當雙方對上述條件不能達成一致時,又無法繼續生活下去,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合理合法的判決離婚。

二、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這裏,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於“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姦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姦懷孕後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仍然不能提出離婚。從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的離婚起訴權,不但是為了嬰兒的正常發育成長,也是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三、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懷孕,女方可申請離婚

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懷孕了,不同意離婚,丈夫是無權提出離婚的。在妻子無重大過錯原則前提下,是不能訴至法院離婚(不能走訴訟離婚的程序)。如果妻子同意離婚,雙方可以直接協議離婚。還是和普通的離婚程序有所不同的。

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出於對女方和嬰兒健康的考慮,一般不允許女方懷孕或分娩一年之內申請離婚。但如果是女方覺得雙方案情破裂確實需要離婚的,法院是給予支持的。無特殊情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