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查取證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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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案中,離婚調查取證是很關鍵的,會影響到最終的訴訟結果,那麼離婚調查取證時限是多久呢?

離婚調查取證時限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需要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必須在取證期限內完成,不能完成取證或取證困難的,可以申請法院取證。

離婚案件是中人民法院是不太可能去為當事人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一般是對案件有重要影響的,而當事人用無法去調查取證的,比如説檔案材料、銀行的賬户資料等。

由此,調查取證的時限是由法院指定的,各有不同,但是都不能少於三十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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