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在什麼時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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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單位在進行案件的審理和案件的判決時,主要的判決依據還是注重案件的證物證言進行相關的審理的。案件的當事人在上交這類證據是也是有一定的時間要求的。那申請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在什麼時間提出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申請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在什麼時間提出

申請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在什麼時間提出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

關於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是視證據種類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應該在開庭錢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七天或者是開庭前一週內,不過在庭審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新證據或當事人無能力舉證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申請。法院對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天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2、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上述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的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這類證據的上交時間不得晚於案件舉證期滿前7天,我國的法院會予以受理,並將結果告知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當事人根據結果與法院進行積極及時的交涉,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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