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怎麼申請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配偶失蹤怎麼申請離婚

一方失蹤多年,另一方可以申請離婚嗎,如何申請離婚?隨着外出打工人數增加,我國失蹤人口數也呈現出上升趨勢,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夫妻一方外出打工從此一去不回的現象,那麼,如果配偶失蹤怎麼申請離婚呢?

案情介紹:

我與鄭某2006年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好,2007年生育一女,2008年5月,鄭某外出做生意,但此後音訊全無。我們經多方尋找和打聽,均無法得知其去向。為過上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我想與鄭某離婚,其應如何操作?

律師回答: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受理後,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則以缺席判決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離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法院會判准予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雖然法律賦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權利,但根據筆者多年實務經驗,很多法院考慮到婚姻關係是一種依附人身性質的法律關係,一旦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即使錯判,也無法通過重審方式恢復婚姻關係,因此為防止起訴離婚方惡意離婚或獨佔財產等而故意隱瞞對方蹤跡,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決時都十分謹慎和保守處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起訴離婚方無法提供對方當事人的住所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又以各種理由一再延長審判期限,或不判決離婚。對於那些惡意失蹤遺棄家庭成員的人,這種做法過分保護了他們的利益,反而令無過錯的起訴離婚方無法解除婚姻關係並重新組織正常的婚姻家庭。

因此,針對此類型案件,離婚起訴方一定要請有經驗的律師作為代理人介入訴訟,律師通過訴訟技巧解決以上實際問題。例如解決被告的住所地問題,一種方法是,如果被告有聯繫方式,但無固定住所的,就如實把被告的聯繫電話寫在訴狀上,地址寫為原告的住址,這樣一來,被告在接電話後,迫於法律的威力,一般也會主動到法院去拿傳票;其二是,明確知道被告在外省務工的地址,這種情形就直接在訴狀中將其現住地列為“文書送達地址”,由法院郵寄送達;其三是,又不知電話,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有將被告住址列為其父母所在地址,因為法律規定,同住的成年家屬可以簽收傳票;其四是,上述情形都不管用的,只有在訴狀中將被告住址列為原告的住址,在法院無法送達時,再要求法院公告送達,而公告送達實際上是推定送達,即只要在省級報刊上公告時間一屆滿,就推定已經送達給被告。律師還將適當運用相關證據,可引導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一旦證實杳無音訊者為惡意失蹤或下落不明,就會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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