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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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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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像很多人以為的那樣,只要因為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那麼此時就可以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對於過錯行為,我國法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在不同的過錯情況下,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損害賠償額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應區分肉體上的跟精神上的:在肉體上的損害有重傷、輕傷、輕微傷之分;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

在身體損害賠償方面,人民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會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的確定方法另行確定。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損害賠償額

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總額原則上不會低於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總額。但對於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毆打無過錯方致重傷,造成無過錯方精神失常等,像這種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損害賠償總額就並不一定比這種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高。

三、重婚的損害賠償額

(一)在實踐中,因為重婚而離婚的法院會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並根據上述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

(二)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果金錢等不足以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數額。

(三)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法院會優先考慮和照顧,並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

四、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的損害賠償額

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法院也會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明確無過錯方在其財產總額中應占有的份額。

其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同重婚責任所承擔的賠償額之確定方法一樣。

但如果物質損害賠償額確定之後,過錯方從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中所得到的財產不足賠償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法院會考慮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時的主觀過錯程度及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另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夫妻因為不同的法定過錯行為導致解除婚姻關係的,此時雖然可以依法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的賠償。但具體的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明顯是有所差異的,並且在具體作出賠償的時候,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否則的話計算出來的數額就是不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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