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標準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標準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確定了認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因素。這對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有指導意義,結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特點,我們可以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和應考慮的因素,實踐中,應從受害人和過錯方兩方面綜合加以考慮,可以仿照《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立法形式,對上述幾個因素進行規定,尤其要突出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具體如下:

“當事人之間無有效約定的,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酌定:

1)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2)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過錯方的認錯態度;

4)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損害賠償具體標準的制定。

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上,各個國家的標準大相徑庭。我國雖然有判令具體數額的衡量標準,但實踐中,因為對案件瞭解不深,或怕引起爭議,法官大多會依照先例來確定數額,這樣就出現了異案同判的現象,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齊的情況下,應儘快通過立法實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表格化或定額化,也就是認定賠償數額客觀化。

為實現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達到相對公平的效果,實踐中可以仿照其他立法如離婚後子女撫育費的規定,訂立這樣的條款:“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可根據無過錯方的實際需要、過錯方的過錯程度、負擔能力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損害賠償一般可按其年總收入的60%至100%的比例給付。侵權情節嚴重或者有雙重侵權行為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年總收入的200%”。

夫妻雙方如果進行離婚,並且另外一方是有過錯,對沒有過錯方造成非常大的精神損害的話,過錯方要求的相關賠償只要是符合常理之內一般都會進行通過。但是具體還是要根據夫妻雙方商議的結果來看,商議不下,那麼就採取法律訴訟的方式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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