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樣可以沒有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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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怎麼樣可以沒有冷靜期

離婚怎麼樣可以沒有冷靜期?

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應當沒有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夫妻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來確定是否離婚,只要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准予離婚,然後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立即解除了。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然後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未撤回申請的,雙方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一方在離婚冷靜期有撤回離婚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離婚登記。

二、訴訟離婚的情形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雙方選擇協議離婚,自願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期滿沒有撤回離婚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為雙方辦理離婚登記。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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