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協議可以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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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協議可以改嗎?

離婚冷靜期協議可以改嗎?

雙方協議離婚的,只要沒有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尚未在民政局備案的情況下,是可以修改的。因為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的婚姻關係並未解除,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可以對離婚協議書進行修改。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內遭遇家暴怎麼辦?

涉家暴類離婚案件常有可能上升為刑事案件,如果對方以前就濫施暴力,離婚冷靜期只會延長痛苦,建議直接訴至法院解決離婚問題。如果對方是在離婚冷靜期內,出於報復心理等突然對另一方進行毆打,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有幾點需要注意:

(1)注意護住頭腹部,避免遭受嚴重侵害,不要用話語激怒對方,尋找機會逃離。

(2)及時報警,警察的詢問筆錄等可作為證據使用。

(3)及時就診,保存醫院的診斷證明。

(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5)提起離婚訴訟

三、離婚冷靜期內對方反悔了怎麼辦?

在離婚冷靜期內,對方撤回了離婚登記申請,或者冷靜期30日屆滿後,對方不願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逾期未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若對方反悔,説明雙方就離婚一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再想協議離婚,仍需重新走程序,經過又一個離婚冷靜期,這對時間、精力都是較大的消耗。針對這種情況,在掌握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證據後,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則不必對方同意。

離婚協議書在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都是可以進行修改的,由於離婚冷靜期間還是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以還是可以進行協議書修改的,如果在離婚冷靜期內遭到家暴,可以及時報警,及時就診,保存醫院的診斷證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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