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檢驗對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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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檢驗對象包括哪些?

司法鑑定就是對訴訟案件中,在庭上對司法鑑定檢驗對象進行鑑定和辨別並給出事實情況報告。被司法鑑定檢驗的對象可以是屍體檢驗也可以是受傷程度的檢驗以及車輛機械等故障的鑑定。司法鑑定的相關人員不僅是擁有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而且司法鑑定的結果具有證據效力。

一、司法鑑定檢驗對象

1、屍體檢驗(有死亡的交通事故)

屍體檢驗分為屍表檢驗和解剖檢驗。

屍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屍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後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

解剖檢驗主要用於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屍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屍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屍體查清死亡原因。

2、輕重傷鑑定

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並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鑑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鑑定:

酒後和吸毒後駕車;

無證駕車;

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

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

嚴重超載;

逃離事故現場。

3、成傷機制鑑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後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鑑定。

4、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託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作傷殘評定。

5、酒精含量檢驗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交通事故致人重傷;

交通事故致傷3人以上;

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

車輛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嫌疑;

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飲酒;

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場,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

交警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駕車嫌疑或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嫌疑;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吸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

6、安全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

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

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

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鑑定。

7、車輛機械故障鑑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8、輛定型鑑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9、跡鑑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係;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鑑定確認脱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係;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鑑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鑑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10、指紋鑑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鑑定。

11、量物質鑑定

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係,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12、物證鑑定

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髮、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其中傷殘評定是由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不是醫院,鑑定機構做傷殘鑑定時,鑑定機構的法醫需要對病人恢復情況進行檢查,所以受害人做鑑定時要親自到鑑定機構。

做傷殘鑑定需要以下四份材料:

(1)委託書;

(2)醫院病歷;

(3)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或者叫出院小結);

(4)影像資料片及其報告單等;

(5)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本站小編對交通事故類的司法鑑定檢驗對象中明列出了12類鑑定檢驗對象,有人身鑑定還有物證的鑑定。依據檢驗對象的受傷或者損毀程度,司法鑑定機構會給出評定,最後由司法鑑定機構出示給法庭法官手上。對於被檢驗對象只能按照要求到指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若只是在醫院鑑定或其他地鑑定,其出示的報告的證據效力不比司法鑑定機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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