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要做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一、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要做什麼?
離婚冷靜期內雙方不需要做什麼,等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協議離婚的基礎是合意離婚;
2、協議離婚的性質是直接協議離婚,即直接依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履行必要的程序後,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
3、協議離婚也適用於雙方經過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
4、協議離婚須進行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關係。
三、離婚協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四、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
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規定過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內需要做哪些準備離婚冷靜期內,既可以主動撤銷離婚申請,也可以等離婚冷靜期屆滿後,雙方親自去辦離婚證,如果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內沒有去辦離婚證,是按照撤銷離婚申請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