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冷靜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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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雙方冷靜期規定是什麼?

離婚雙方冷靜期規定是什麼?

離婚雙方冷靜期規定是需要協議離婚的情況之下,都必須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雙方都同意離婚,是否還需要冷靜期要根據離婚的方式而定,協議離婚要冷靜期,起訴離婚不需要冷靜期,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強制執行的,但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強制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於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對於離婚這個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完全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如果説可以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也是可以的,但必須要經過30天離婚冷靜期,這30天的時間之內,任何一個方想要撤回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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