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選擇離婚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一、婚姻中一方選擇離婚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婚姻中一方選擇離婚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可以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離婚原因進行宣判。如果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説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並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民法典》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有兩層含義:

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准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夫妻雙方在異地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夫妻雙方打算離婚的,如果雙方不在結婚登記地居住,那麼有如下幾種情況: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願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雙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自願離婚的手續和步驟是:

1,申請。男女雙方應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表,提交離婚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後,要向當事人充分了解情況,並根據法律規定做調解工作,如雙方堅持離婚的,登記機關還要進行調查審查,如有虛假離婚等違法行為,還有給與當事人批評教育。

3,登記。經嚴格審查確屬自願離婚,應即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案由認定: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對於因以上四種情形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國家法律強調婚姻自由,結婚自由,同樣的離婚也是自由的,只要一方提出離婚,經過法院確認是無法挽救的婚姻,法律會判決離婚,當然一方拒絕離婚,如果另一方能證明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法院也會採取強制離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