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感情破裂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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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感情破裂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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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多數都是因為雙方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了,而至於感情是否破裂,空口無憑,還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以作出認定。那麼實踐中,常見的感情破裂情形有幾種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常見的感情破裂情形有幾種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説明)。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Υ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1989年最高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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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費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從保障子女成長、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做出裁決。對子女撫養費的歸屬做如下總結: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起訴離婚的時候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是很重要的,若無法作出證明,那麼法院也是不會據此作出離婚的判決。當然,在進行離婚判決之前,法官還會先進行調解,此時也是有可能通過調解的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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