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不去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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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開庭不去會怎麼樣

離婚開庭不去會怎麼樣

首先在離婚案件開庭時,原告和被告一般都必須親自到庭。

離婚案開庭不去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被告未到場,由於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般須出庭參加訴訟,被告如果不出庭的,法院一般會向被告發出傳票,如果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或者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被告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而如果一旦按缺席審判的話,被告就視為放棄了質證與辯駁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可能法官最後審判會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持。

第二種情況是原告未到場,在離婚訴訟中,原告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夫妻感情狀況,只能由夫妻雙方親自感受和提出主張,代理人則無權代為感受和提出主張。因此,原告本人未出庭、只由其代理人出庭代為主張“夫妻感情破裂”時,除被告方認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代理行為無效,此時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當然,原告若是提出了不到庭的正當理由則除外。

而如果是兩方都未出庭,法院則會按撤訴處理。

二、起訴離婚時原告要注意什麼

(一)仔細審閲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

1、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訴狀、結婚證書、身份證、財產清單。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户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如閔行)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説,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規範書寫起訴狀。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這裏,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繫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繫。

(二)關於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併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黃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説,因為可以根據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三)關於立案前後時間段的把握。立案後,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並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後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繫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後,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後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四)關於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我們婚姻律師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於“打草驚蛇”,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考慮採取財產保全,以求主動。

三、離婚訴訟中被告要注意什麼

(一)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後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於被動。

(二)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繫,及時知曉開庭時間。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於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並收閲,這樣可以瞭解對方的心裏動態。

(三)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着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繫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離婚案件中有原告、被告處於不同地位的當事人,因此如果問起訴離婚期間注意什麼,最好是區分不同的當事人進行解答。畢竟身份地位不同了,自然在起訴離婚期間需要自己注意的地方也是不一樣的,當然這些都是關係到自身利益的大事,千萬不容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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