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開庭一方不出庭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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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開庭一方不出庭會怎樣?

離婚案開庭一方不出庭會怎樣?

如果收到法院傳票,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但在離婚案件中,第一開庭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離婚案件,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否則必須出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二、離婚案件律師費用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費收費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300元。對於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收費,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交納。另外,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可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受理費。

三、離婚訴訟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的律師費用如果不涉及財產分割的話,一般是50元到300元每件。離婚案件一般都是人民法院先進行調解,調解不到的再進行訴訟程序。現在離婚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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