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糾紛 - 不動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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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糾紛中關於不動產價值的確定,首先夫妻之間可以交流協商,參照現行的市場標準確定出一個合理的數額。當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當事人一方就房屋主張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經濟糾紛,不動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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