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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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鑑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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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鑑定司法解釋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佈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共同委託的鑑定人已經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鑑定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造價人申請重新鑑定的,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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