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離婚後小孩應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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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離婚後小孩應該怎麼判

法律規定離婚後小孩應該怎麼判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者是雙方協議的數額來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2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又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2至10週歲的孩子,可以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

5、8週歲以上的孩子,則應考慮孩子本人的意見。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撫養費包含哪些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2、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3、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4、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經雙方會因為感情而相結合,也會因為感情的破裂而選擇離婚,但是如果有了孩子的話,撫養權將會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一般來説,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情況,選擇對孩子更加有利的一方作為撫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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