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離婚沒錢給對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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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錯離婚沒錢給對方怎麼辦?

過錯離婚沒錢給對方怎麼辦?

過錯離婚沒錢給對方可以直接選擇少分割一些共同財產,也可以書寫一份欠條。欠條寫作要注意以下事項:

1、欠條是付還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憑據,所以在寫欠條時不可潦草從事。同時欠條要好好保存,以防丟失。

2、欠條乃人們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種借還憑證,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必要時可在立欠條時經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後患。

3、欠條務必要字跡清晰,不可塗改。若不得不改動的,則需由改動方在改動處加蓋公章(私 章)或個人簽名。

4、錢款數字要大寫。

5、要注意欠條與借條有所不同,欠條適用範圍比借條要廣泛,借條約定的事項表明的債權債務關係比欠條要更為清楚、明確。

二、離婚過錯方應符合以下“過錯”的表現形式

1、不忠實行為

“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根據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

普通百姓所認為的不忠實行為,一般是指夫妻一方與其他異性有了“性”關係,或者雖然不能確定是否有了“性關係”,但從關係暖味的表象可以對此進行推斷。實際上,現實案例中,即使一方有“婚外情”,恐怕舉證也很困難。既然是“婚外情”,自然有一定的隱蔽性、一般不會在公開場所進行。所以,對於配偶另一方來講,收集一方的不忠實過錯證據,相對還是比較困難的。

2、重婚

重婚觸犯的是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一種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這是先法律婚後事實婚的重婚;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者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這是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先事實婚後法律婚的重婚;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這是《刑法》上對重婚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同居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認定同居,應當具備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等幾個條件,下面分別來闡述這幾個條件:

(1)如何認定共同居住

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提供了第三者與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進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在當事人配偶否認與他人同居的前提下,僅憑這些材料,恐怕還不能定性構成了“同居”。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另一方構成“同居”,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相關資料:

①同居地的基層組織關於第三者與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説明:

②配偶一方與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資料;

③鄰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為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

通過以上幾個方面,可以鞏固同居證據的強度,對於法院認定同居有一定的意義。

(2)如何認定“不以夫妻名義”

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了重婚。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如何認定“不以夫妻名義”,顯得尤為重要。“不以夫妻名義”不僅是同居者雙方不以夫妻相稱,也指同居者的言談舉止、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現形式,不使周圍的人員誤解其為夫妻關係。

(3)如何認定“持續”、“穩定”

同居的認定,其中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時間要有延續性。有配偶者與異性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天、一個星期算不算構成同居了呢?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此並沒有明確。但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持續在一起共同居住超過三個月的,可被視為構成同居。而從各地法院的實踐來看,對同居構成的時間持續性要求在一個月以上。

(4)有了非婚生子女就構成同居嗎

構成同居與是否婚外生育子女沒有必然的聯繫。因此,有了非婚生子女,不能必然得出同居的結論。在老百姓的觀點裏,認為第三者已與配偶一方有了孩子,就必然是非法同居關係,這個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

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對於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實施家暴行為等,才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等的情形,屬於過錯離婚。此種情形下,沒有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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