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駁回和判不離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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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駁回和判不離的區別是什麼?

在如今的社會上,當我們結婚後只要遇到一點不愉快的事情後,我們就鬧着想要離婚,當夫妻雙方私下協商不了離婚後,我們就會想着通過法律的手段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申請,但是法院也不是每接到離婚訴訟申請都會受理的,法院也是在離婚訴訟滿足相關情況的才受理,不滿足的將會被駁回,那麼離婚訴訟駁回和判不離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離婚離婚訴訟駁回和判不離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上訴;在上訴期過後你可以申請再審。裁定不準離婚是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情形的,不準離婚。如果裁定下達六個月後,當事人再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依然會受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訴訟流程是什麼?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我們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離婚訴訟駁回和判不離的區別是什麼相關內容,駁回就是法院認為我們的離婚訴訟申請沒有事實依據的不受理,而判不離不滿足中國的《民法典》相關規定的法院不予離婚,其實他們兩個的結果都是一樣的,都是不予離婚,如果想要再次離婚訴訟需要等法院的判決生效6個月後才可以再次進行訴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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