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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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八)重複起訴; 

(九)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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