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二年算自動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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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二年算自動離婚嗎?

分居二年算自動離婚嗎?

不算;

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換種方式來説,未辦理法律規定的離婚手續,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離婚。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可以協商,就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如果無法協商,就到法院起訴離婚。

當然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也會有特殊情況,比如:如果不能夠協議離婚也不提起訴訟的話,分居時間再長也不會自動解除婚姻,一方死亡除外。我國婚姻法沒有關於分居一定時間婚姻自動解除的規定。

關於為何有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分居時間長短是法院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個標準,而不是能否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標準,離婚只能協議或者訴訟來達到目的。就離婚問題,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你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並代理案件。

二、分居久可以解除婚姻關係(婚姻法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

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裏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必須要辦理了證件才能真正的算解除了婚,在婚姻期間分居的,不管是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的解除,所以,夫妻雙方如果想要離婚就應該要好好的協商,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協商不下來的直接就可以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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