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遺產繼承公證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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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遺產繼承公證流程是什麼

一、夫妻間遺產繼承公證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

符合相關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以受理。

(二)審查

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三)出具公證書

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二、遺囑必須公證才有效嗎?

遺囑不需要公證,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遺產的法定繼承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事實上,如果遺產繼承不符合法律規定,公證機構也不會出具公證書,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不會因為沒有公證書繼承權就不受保護。法律制度中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並不是只有配偶,但遺囑中可以單獨指定配偶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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