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冷暴力怎麼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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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法證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與勘驗筆錄,受害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集證據:
1、遭遇家庭冷暴力可以通過影像記錄、音頻錄音等形式收集好證據,並找人作證;
2、如果施暴人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了傷痕,可以去做醫學鑑定,作為對方實施暴力的法律證據;
3、瞭解施暴人的成長環境,分析施暴人的暴力行為是否的成長環境有關;
4、如果出現家庭冷暴力的情況可以先找居委會調解,調解不成再報警,出警記錄、詢問筆錄、調解書都可以作為相關證據;
5、如果家庭冷暴力造成抑鬱、心理疾病等嚴重情況,病例、鑑定意見可以作為證據;
6、子女、父母或其他親戚朋友提供的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採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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