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怎麼才能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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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怎麼才能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怎麼才能起訴離婚?

夫妻雙方對離婚事項達不成協議的,就可以起訴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雙方對離婚事項達不成協議,然後夫妻一方想離婚的,屬於這種情況的,當事人就可以選擇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就是説,起訴離婚沒有什麼限制,只要夫妻一方想離婚,然後對離婚事項達不成協議,這個時候就可以選擇起訴離婚,只要由人民法院對離婚事項作出判決。

二、自願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一方想離婚,但是另一方不願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對離婚事項達不成協議,只要符合這些情況,當事人就可以選擇起訴離婚,總的來説,只要雙方對離婚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就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後由人民法院對離婚事項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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