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給女方精神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離婚需要給女方精神補償嗎?

離婚需要給女方精神補償嗎?

是否要給應該要看實際的情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受害方因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受到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可以向法院要求離婚賠償。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數額作出具體規定。精神損失費的確定一般要參考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客觀行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及侵權人的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二、離婚賠償的程序規定

關於離婚賠償程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所以離婚賠償程序既適用於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序。因為,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屬於夫妻雙方所擁有的權利,而對於這個權利一般要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不然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就要承擔離婚的賠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看實際的情況,而在協商賠償的時候要看對方的收入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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