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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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誰?

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誰?

監護權仍然屬於雙方,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撫養,但無論由哪一方撫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另一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監護權的內容如下:

1、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基本相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由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

二、監護權的變更情況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涉及到父母離婚的,必須要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處理,一般情況下由一方獲得撫養權,另一方獲得探視權,但與子女的監護關係是存在的,雙方都需要承擔規定的監護權,如果對相關情況的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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