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子女的監護權一定歸父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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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子女的監護權一定歸父親嗎?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權由其父母行使。那麼,如果父母離婚了,子女的監護權歸哪一方呢?夫妻離婚,子女的監護權一定歸父親嗎?關於以上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詳細介紹。

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的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需要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這裏需要説明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監護權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雙方的監護權仍然是平等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已死亡或缺乏監護能力,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依法應由母親行使,這是法定監護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由親子關係的性質決定的。在實際生活中,干涉母親的監護權多出於傳統的封建宗法觀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親屬,並且往往見之於母親帶着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場合。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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