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前誰有權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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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前誰有權調解

眾所周知,夫妻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法律規定是必須要進行調解的,也就是説這是必經的程序。但可能很多人不清楚,究竟訴訟離婚前誰有權調解?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訴訟離婚前誰有權調解

對於訴訟程序以外的調解離婚糾紛的部門,我國婚姻法未作具體規定。從社會看,主要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羣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和婚姻登記機關。

二、離婚經法院調解後有幾種結果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可見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凡是通過調解能夠解決婚姻糾紛的,就不要採取判決的方式。

離婚案件經法院調解後,也會出現三種不同的結果:

(1)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離婚當事人和好的,法院不用製作調解書,但應將調解和好的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蓋章。

(2)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離婚當事人同意離婚的,且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的,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用能夠妥善安排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解除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係,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經過和調解結果,並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公章,調解書經送達簽字生效,當事人在簽字前可以反悔。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調解,繼續審判。

(4)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雙方當事人仍不能達成合意,仍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調解無效,審理繼續進行,由人民法院庭審後宣判。

三、離婚調解要注意什麼

1、有必要在離婚訴訟中規定和解期限。有必要在民事訴訟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離婚和解程序,即在離婚訴訟受理後,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給當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靜考慮時間,避免感情用事輕率離婚。

2、逐步設立參與審理離婚訴訟的法官的遴選機制。在我國離婚調解的制度設計中,我們應該能夠保證參與離婚訴訟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經歷、婚姻責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經驗以及較為豐富的社會閲歷等,起碼不能是初出茅廬的年輕法官。

3、在離婚訴訟中邀請專業人士與有關單位共同參與調解。法院可以邀請包括心理學、醫學、社會學專業人士在內的人員共同參與離婚調解,使離婚調解的效應最大化;法院還可以邀請婦聯、從事兒童保護工作的專門組織的有關人員參與離婚訴訟的調解,憑藉他們的豐富的工作經驗,在離婚調解過程中儘可能地維護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

綜上,相信大家對訴訟離婚前誰有權調解這個問題已經有所瞭解吧。雖然規定的離婚調解的主要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羣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和婚姻登記機關。但具體針對到訴訟離婚,通常情況下就是人民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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