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期間孩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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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期間孩子歸誰?

在起訴離婚期間孩子歸誰這一問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不滿兩歲的孩子,在起訴離婚期間,孩子應當交由女方撫養,如果母方存在一些嚴重的疾病或者傳染病不能撫養孩子的時候,應當將孩子交由父親來撫養。

一、起訴離婚期間孩子歸誰

如果離婚期間孩子的生活現狀沒有對其成長不利的因素,儘量不要改變孩子的生活現狀,前面是誰直接照顧的繼續由其照顧。能夠表達意願的孩子,孩子願意跟誰共同生活,就跟誰共同生活。以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

二、撫養權如何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禁止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第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關於起訴離婚期間孩子歸誰這一問題,大家在處理離婚時如何處理孩子的撫養權這一問題的時候,應當有所答案了,處理起訴離婚期間孩子歸誰這一個問題的時候主要是要以孩子的利益,孩子能否健康成長為首要依據,如果大家對於起訴離婚期間孩子歸誰這個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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