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一個地方的夫妻要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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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一個地方的夫妻要怎麼離婚

如果夫妻分居超過兩年的時間,法院一般會准予離婚。但有些夫妻感情不和時就會兩地分居,也就是兩個人不在同一個地方居住生活。那麼,不在一個地方的夫妻要怎麼離婚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女方要離婚卻找不到丈夫在哪兒,也就是所謂的失蹤,此時,如果丈夫失蹤怎麼跟他離婚?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一、不在一個地方的夫妻要怎麼離婚

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個地方而想要辦理離婚,就要按照異地離婚的手續來進行。異地離婚在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下的手續是不同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異地協議離婚

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異地訴訟離婚

關於異地訴訟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因此,在異地離婚訴訟的情況下,關鍵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在其他手續方面,在其他手續方面,包括準備離婚起訴書、蒐集證據等,都與同地離婚是一樣的。

異地離婚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證件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丈夫失蹤怎麼跟他離婚

根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所以,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像張女士丈夫失蹤五年,法院會判決離婚。

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解決了怎麼離婚的問題後,當事人還要重視對離婚證據的收集。因如果提起了離婚訴訟,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或者是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時,法院一般不會判離婚。如果您確實決定了要離婚,就要準備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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