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怎麼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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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怎麼償還

一、離婚時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怎麼償還?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是當事人個人償還的,配偶並不需要償還。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或者未經共同協商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

二、離婚後夫妻對外債務由誰承擔?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一方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離婚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之後可以向對方追償。

要注意,對夫妻債務的界定問題不能是誰借的錢就由誰一個人來償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要根據債務的實際用途來區分的話也有可能就是當事人的個人債務。而且,有些時候債權人人其實也不能強行的要求其配偶進行償還的。如果以離婚為藉口想要故意讓對方分擔債務的,是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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