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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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程序:

一般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1、確定管轄權的法院;

2、管轄法院確定後,需要起草起訴狀;

3、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5、等待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想離婚的一方有權單方面去法院採取起訴的方式申請離婚。以下是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和程序。

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1]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同時,離婚需要準備的證據和材料如下: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有具體的財產分割要求的,應提交主要財產清單。

綜上所述,上述就是詳細的起訴離婚的程序,因為如果夫妻雙方要離婚的話但有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話就可以通過起訴離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辦理起訴離婚時首先要確定好管轄權的法院,確定了之後就可以找律師擬好這個離婚起訴狀、在此期間準備好離婚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最後等待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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