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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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將進行起訴、審理和判決三個階段。

1、起訴:離婚起訴屬於民事訴訟,起訴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件,並由起訴人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與被告名字、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與工作單位。

(2)訴訟的請求(很重要,不要出現遺漏的情況),作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提交的證據、證據來源、證人的相關信息。

等待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之後,那麼離婚訴訟程序隨即開始,但是就開庭的時間,則法院需要結合自身情況作出確定。

2、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立案後會將訴訟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也要在收到訴訟狀副本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也將通知相關的當事人蔘加訴訟。在開庭審理前,法院會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希望當事人與被告之間達成離婚或者和好的相關協議。如和好,一般不發給調解書。若在調解期間達成離婚協議,法院將製作調解書由各人員署名並印上法院蓋章。此調解書同樣擁有法律效力。

如調解不成,將進行開庭審理。法院將在開庭前3天通知相關人員參加庭審,庭審期間的流程基本包括為:書記員查明相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人員以及訴訟內容、原告與被告進行陳述、出示物證和視聽資料、法庭辯論(雙方訴訟代理人之間進行辯論)。

3、判決:人民法院將根據庭審情況,再次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依然調解不成功的,法院將進行公開宣判。如果是當庭宣判的話,判決書會在十日內送達;如果是定期宣判,宣判後將立即發放判決書。

起訴離婚的程序大致如上,如果原告或被告不服法院的判決結果,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更高一級的地方法院提起上訴,之後將進入二審訴訟程序,而之前的一審判決結果也就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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