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工資必須要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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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工資必須要分割嗎?

離婚工資必須要分割嗎?

離婚工資並不是必須要分割,但是大多數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手續之後,並沒有約定工資或者是其他的收入依舊屬於各方自己的財產,故此工資在結婚後給被納入共同財產。故此大多數的離婚案件,工資都會被當作是共同財產被要求平等分割。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劃分工資收入

1、如何調查配偶一方的收入狀況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面臨離婚,一般方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就會存在很大的障礙,對於自己財產和收入狀況,一般也不願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彼此對於對方的收入狀況較為了解,對於對方所在的單位也比較熟悉,這樣,調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對容易。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由於在共同生活期間,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況,或對經濟沒有過多的防備心理,可能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不太清楚,這樣,就有必要在訴訟開庭前調查另一方的收入情況。

(1)聘請律師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還是較為配合的,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入信息。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部門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繫,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2)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

實踐中,律師合法合理的取證要求有時不能得到取證單位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律師調查取證的權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師取證難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因此,擬取證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在實行調查令的地區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情況,一般面對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調查單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因此,持法院的調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一般正規單位也不會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

2、是否所有的工資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首先應區分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為了簡化離婚財產的糾紛,一般情形下,工資只要是男女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工資都會被認定為是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都會按照平等或者是協商的原則進行分割。對於那些預期獲得的工資,並不屬於共同財產,故此不在需要劃分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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